酒精类货物出口:UN1170、UN1987、UN3065 怎么选,酒精度数怎么定包装类
酒精类货最容易被当成"反正都是 3 类"一刀切处理。但 42-24 里 工业乙醇、醇类未另列明、酒精饮料是三条不同条目, 包装类、限量额度、罐柜导则都不一样;而且酒精度数跨过 24% 和 70% 这两条线, 结论会从"不适用本规则"直接跳到"第 3 类危险品"。
一、三条条目一览
| UN | 正确运输名称(中) | 类别 | 包装类 | 特殊规定 | 限量 | 例外数量 | 罐柜导则 | 积载类 |
|---|---|---|---|---|---|---|---|---|
| 1170 | 乙醇(酒精)或乙醇溶液(酒精溶液) | 3 | II | SP144 | 1 L | E2 | T4 | A |
| 1987 | 醇类,未另列明的 | 3 | II | SP274 | 1 L | E2 | T7 | B |
| 3065 | 酒精饮料,按体积含酒精在 70% 以上 | 3 | II / III | PG III:SP144、145、247 | 5 L | E2 / E1 | T4 / T2 | A |
三者的 EMS 都是 F-E,S-D,包装导则都是 P001。
这里有个容易被看错的细节:UN3065 的名称里写着"按体积含酒精在 70% 以上", 但它同时存在 PG II 和 PG III 两条一览表条目, PG III 那条才带 SP144、SP145、SP247。选条目时不能只看名称里的"70%以上"就完事。
二、三条特殊规定,决定"要不要当危险品运"
SP144:含酒精量不超过 24% 的水溶液,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SP145:包装类 III 的酒精饮料当用 250 L 或更小的容器运输时,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SP247:按体积含酒精大于 24% 但不大于 70% 的酒精饮料,作为制造加工的一部分运输时, 可以用 250 L 以上、500 L 以下的木桶运输,但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灌装前检查并拧紧木桶、 留出不少于 3% 的余量、运输时桶孔朝上、装在符合 CSC 修正案要求的集装箱内并可靠固定、 以及积载时集装箱须装在开敞货物处所或符合 SOLAS 相关条款的封闭处所。
把这三条连起来看:24% 以下的水溶液直接不适用; 24%~70% 之间若走 250 L 以下容器(PG III)也可不适用; 超过 70% 就没有这两条豁免了。所以"度数"不是口味问题,是归类和豁免的分水岭。
三、UN1987 的坑:技术名称
UN1987 是"醇类,未另列明的",带 SP274,原文要求: "运输单证和包装标记的正确运输名称须以技术名称作补充"。 也就是说申报时不能只写"醇类,未另列明的",必须把具体醇的化学名称补上。 这是醇类退单里最集中的一条——品名栏空着 n.o.s. 就提交了。
四、隔离:酒精是第 3 类,和什么冲突?
第 3 类易燃液体的高风险组合主要来自氧化剂和气体。 隔离引擎实测两组:
- UN1950 气雾剂 × UN1170 乙醇 → S(隔离)。 这一组很有代表性:气雾剂和酒精常常出现在同一票化工杂货里,很多人默认"都是易燃的,放一起没事", 实际按矩阵判定是"隔离"。
- UN1263 涂料 × UN1492 过硫酸钾 → S(隔离)。 第 3 类遇 5.1 类氧化剂,同样落在"隔离"档。
反过来,UN3077(第 9 类环境有害物质)× UN1830 硫酸(第 8 类)实测是无隔离要求—— 说明第 9 类并不天然和第 8 类冲突,还是要看第 16b 栏有没有命中。
五、提交前自查
- 先定度数:≤24% 水溶液先看 SP144 是否直接不适用
- UN3065 别只看名称里的 70%,要确认走 PG II 还是 PG III 那条
- UN1987 必填技术名称(SP274),否则大概率退单
- 走大包装/木桶的,逐条核对 SP145(250 L)或 SP247(250~500 L 木桶五条件)
- 与气雾剂、氧化剂同柜的,按"隔离(S)"处理
最容易翻车的一处:客户报的是"食用酒精 95 度", 单证上却按"酒精饮料"做——95 度已经远超 70%, 豁免一条都用不上,必须按第 3 类危险品完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