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3480 和 UN3481 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电池的交付形态,两者都是锂离子电池、第 9 类。UN3480 是锂离子电池本身单独交付运输;UN3481 是电池装在设备里,或电池与设备合装在同一包装内。两者主要差别在特殊规定:UN3481 比 UN3480 多了 SP360 和 SP390——SP360 规定仅由锂电池供电的车辆要归到 UN3556/3557/3558、安装在货运组件中的锂电池组归到 UN3536;SP390 规定同一包装内既有「设备中的电池」又有「与设备合装的电池」时的标记与单证要求。此外两者共用同一套包装导则(P903/P908/P909/P910/P911),限量均为 0、例外数量均为 E0,都不能走限量或例外数量豁免。
锂电池没有危包证能出口吗?
先分清两件事:一是「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这一海关监管单证,二是 IMDG 规则本身对包装的要求。按 IMDG 42-24,UN3480/3481/3090/3091 的包装导则为 P903(常规)、P908(损坏/缺陷)、P909(回收/处置)、P910(原型测试),大宗包装为 LP903–LP906,符合这些导则要求的包装是运输的前提条件。至于海关监管层面的单证要求与办理口径,各地海关与不同口岸存在差异,请以属地海关的现行规定为准,建议提前向报关行或主管机关确认。另需注意:锂电池的限量栏为 0、例外数量为 E0,不能通过限量或例外数量路径规避包装与申报要求。
8 类酸和 8 类碱能装同一个柜子吗?
不能按「同是 8 类」来判断,要看第 16b 栏的隔离代码是否命中。以 IMDG 42-24 为例:UN1830 硫酸(含酸大于 51%)属于隔离组 SGG1(酸类),带隔离代码 SG36;UN1824 氢氧化钠溶液属于隔离组 SGG18(碱类),带隔离代码 SG35。SG36 要求与 SGG18「隔离(separated from)」,SG35 要求与 SGG1「隔离(separated from)」,双向命中,判定结果为等级 S——要求「隔离」,严于「远离」。作为对照,UN1830 硫酸与 UN1789 氢氯酸同属 SGG1、互不命中,判定的结果则是无隔离要求。所以同是第 8 类,酸碱必须隔离、酸与酸通常无要求。最终配舱口径仍请以承运船公司为准。
危险品的闪点在哪里查?
三个可靠来源,优先级从高到低:一是 MSDS(安全数据单)第 9 项理化性质中的闪点值,注意必须是闭杯法(closed cup)数值,IMDG 采用闭杯闪点,只写开杯的报告不能直接采用;二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用于船司或海关对 MSDS 数据存疑时补充;三是长期出货采用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建议沿用上一票或同类产品的经验值——以 UN1263 涂料为例,水性漆与硝基漆的闪点可以相差数十摄氏度,直接决定包装类是 II 还是 III,进而影响限量额度、包装要求和积载类。
DG 申请表被船公司退回怎么办?
先按退回原因定位,高频问题集中在七类:① UN 编号与正确运输名称不匹配(品名须用 IMDG 标准名称,牌号只能作补充);② 包装类与 MSDS 闪点不一致;③ 副危险漏填(以 MSDS 第 2 项 GHS 分类为准);④ 包装导则与实际包装类型或单件净重不符;⑤ 闪点缺失或填了开杯值(须闭杯并带单位);⑥ EMS 号或积载类与 UN 号不匹配(应直接查一览表而非凭印象);⑦ 24 小时应急电话无效。另有一类高频退单属于规则性误用:对不适用限量的货物按限量申报,例如 UN3480/3481/3090/3091 的限量均为 0、例外数量均为 E0,不能走限量或例外数量路径。建议把常出货的 UN 号做成台账,每次只核对变化项,可显著减少重复填写导致的错误。
气雾剂用不燃推进剂,是不是就按 2.2 类出?
不能这么判断。按 IMDG 42-24 特殊规定 63,气雾剂的类别取决于喷雾器内装物的性质,不是推进剂:内装物含不小于 85%(质量计)易燃组分且化学燃烧热不小于 30 kJ/g 的为 2.1 类;含不大于 1% 易燃组分且化学燃烧热小于 20 kJ/g 的为 2.2 类;落在两者之间的,须按《试验和标准手册》第 III 部分第 31 节试验分类。化学燃烧热须按 ASTM D 240、ISO/FDIS 13943 或 NFPA 30B 方法测定。另需注意 SP63 的 .5:内容物属 6.1 类 II/III 或 8 类 II/III 时须带副危险。所以推进剂只是喷射动力,决定类别的是喷出来的内装物。
酸性和碱性蓄电池能装同一个集装箱吗?
不能按「同是第 8 类」判断。以 IMDG 42-24 为例:UN2794(装有酸液的蓄电池)属隔离组 SGG1、带 SG36;UN2795(碱性蓄电池)属 SGG18、带 SG35。SG36 要求与 SGG18「隔离」,双向命中,隔离引擎实测判定为等级 S,即「隔离」。作为对照,UN1830 硫酸与 UN1789 氢氯酸同属 SGG1,实测为无隔离要求。所以酸碱必须隔离,酸与酸通常无要求。第 8 类虽有 7.2.6.5 的隔离例外(双方均为第 8 类且包装类 II/III),但「包件 ≤30 kg/L」与「彼此不发生危险反应」两项引擎无数据可校验,不自动适用,须人工确认四项条件后再定。最终配舱口径以承运船公司为准。
环境有害物质 UN3077 和 UN3082 怎么区分?
基本区别是形态:UN3077 是对环境有害的固态物质(未另列明的),UN3082 是对环境有害的液态物质(未另列明的),两者都是第 9 类、包装类 III。固液混合物按特殊规定 335 判断:如果该物质在装载、包装或货物运输组件封闭时无明显的游离液体,混合物可按 UN3077 运输;一旦有游离液体出现,就须分类为 UN3082。此外 SP335 还有一条小量豁免:少于 10 mL 的 UN3082 液体或少于 10 g 的 UN3077 固体的密封小包装,且液体被固体材料吸收无游离液体的,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两条都带 SP274,运输单证和包装标记的正确运输名称须以技术名称作补充,例如「环境有害物质,液体,未另列明(涂料)」。
电动车出口应该归哪个 UN 编号?
按 IMDG 42-24 特殊规定 388 分三步判断,不能一律按锂电池条目处理:① 由易燃液体或气体内燃机、或燃料电池驱动的车辆归 UN3166(混动且运输时装电池的也归 UN3166;同时有易燃液体和易燃气体内燃机的,归 UN3166 车辆,易燃气体驱动);② 由湿电池、金属钠电池或钠合金电池供电且装有电池的车辆和设备归 UN3171;③ 由锂离子、锂金属、钠离子电池供电且装电池的车辆分别归 UN3556、UN3557、UN3558。由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供电的「设备」则归 UN3091 或 UN3481;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仅向组件外部供电的锂电池归 UN3536。另需核对 SP961 的六条豁免(如仅由湿式/干式蓄电池或钠电池供电且电池有短路保护的车辆,不受本规则约束)。
危险品走限量(LQ)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
不是。限量是 IMDG 第 3.4 章的一整套替代要求,不是免申报。能否走限量,唯一判据是危险货物一览表第 7a 栏写的额度,且该额度是「每个内容器」的量而非整票总量。走限量仍须:包装符合第 3.4 章要求、包件打限量标记、运输单证按第 3.4 章体现。限量豁免的主要是 UN 规格包装、危险标志与隔离要求——按第 3.4.4.2 条,限量危险货物包件第 7.2 至 7.7 章的隔离要求豁免。特别注意:锂电池 UN3480/3481/3090/3091 的限量栏全部为 0、例外数量全部为 E0,既不能走限量也不能走例外数量。
不同配装组的第 1 类爆炸品能装在一起吗?
要看 42-24 第 7.2.7.1.4 的配装矩阵。矩阵中列出的组合表示允许同装,未列出的表示不允许(须分舱或分闭式货物运输组件)。例如 A×A、B×B、G×G、S×S、G×S 均为 X(允许);C×D、C×E、D×E 为 X6(按脚注 6,物品组合须按 E 组处理);L×L 为 X2(只能与 L 组同一类型同装);N×S 为 X5(整批按 N 组处理)。另有 7.2.7.1.3:混装不同分项时,整批按最危险的分项处理,顺序为 1.1、1.5、1.2、1.3、1.6、1.4。需注意矩阵允许不等于船公司接受,第 1 类订舱须提前与承运船公司逐票确认。
危险品在上海港出口,申报要提前多久?
这类时限属于口岸作业规则,各码头、各主管机关、各船公司的要求不同且会调整,无法给出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数字,给出反而会误导操作。可靠做法是:向您的申报代理、承运船公司或码头确认当前适用口径,并以其最新要求为准。可以确定的通用原则是——危险品出口的顺序为订舱前确认(船司是否接受、多 UN 隔离是否可行)→ 归类与资料准备 → 申报 → 进场与装箱 → 装船,任一环节卡住后面全部顺延,因此应尽早启动、并预留改单时间。
氧气钢瓶是 2.2 类,为什么还要贴氧化剂标志?
因为 UN1072 氧气在 IMDG 42-24 一览表里主类是 2.2,但副危险栏明确写着 5.1。氧气本身不燃,却是强助燃剂,所以按副危险另要求一张 5.1 氧化剂标志,只贴 2.2 主标是不完整的。同理,UN1017 氯是 2.3 类带 5.1 和 8 两项副危险,UN1076 光气与 UN1079 二氧化硫是 2.3 类带 8 类副危险,包件标志数量须按主类加全部副危险一一对应。隔离判断同样要把副危险算进去,不能只按主类放行。
液化石油气(LPG)和 LNG 在海运上是一回事吗?
不是,两者在 IMDG 42-24 里属于不同形态,包装与罐柜导则都不同。液化石油气常用 UN1075(石油气,液化的),2.1 类,包装导则 P200,走可移动罐柜是可移动罐柜导则 T50(适用于非冷冻液化气体);LNG 用 UN1972(甲烷,冷冻液体或天然气,冷冻液体),同为 2.1 类,但包装导则是 P203、罐柜导则是 T75(适用于冷冻液化气体)。两者限量额度均为 0,不能走限量申报。把 LNG 按普通液化气体套 P200 或 T50,在订舱阶段就会被打回。
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能不能按限量申报走?
不能。UN1384 连二亚硫酸钠在 IMDG 42-24 一览表里是 4.2 类、包装类 II、包装导则 P410、可移动罐柜导则 T3、EmS 为 F-A,S-J,限量栏取值为 0,即不适用第 3.4 章的限量规定,必须按普通危险品申报。第 4 类里多数 4.2 与 4.3 条目限量都是 0,只有部分 4.1 类包装类 III 的条目(如 UN1350 硫、UN1334 萘)有 5 kg 额度,不要按 4.1 的额度去套 4.2、4.3 的货。
偶氮二甲酰胺(发泡剂 AC)是哪个 UN 号?
是 UN3242,正确运输名称为「偶氮(二)甲酰胺」,属 4.1 类,包装导则 P409、可移动罐柜导则 T3、EmS 为 F-J,S-G、限量 500 g、带 SP215。注意它虽然属于自反应类货物,但因为是具体列名条目,不走 UN3221–3240 的 B–F 型通配编号体系,包装导则也不是自反应通用的 P520,而是 P409。申报时须用具体名称,不能笼统写成自反应固体。
农药出口为什么要补技术名称?不补会怎样?
因为农药条目带有 SP61 和 SP274。SP61 原文要求:作为正确运输名称的补充,技术名称须是 ISO 的通用名称或世界卫生组织《农药危险性分类建议书和分类指南》中列出的其他名称或活性物质的名称;SP274 要求运输单证和包装标记的正确运输名称须以技术名称作补充。也就是说单证和包装标记两处都要补,且要用 ISO 通用名或 WHO 名称,不能只写商品名。不补的话,正确运输名称不完整,属于单证要素缺失,是船公司退回与申报受阻的常见原因之一。
液体农药都归第 6.1 类吗?
不一定。要看闪点:闪点不小于 23℃ 的有毒液体农药通常归 6.1 类(如 UN2902 农药液体的有毒的未另列明的,或 UN2903 带 3 类副危险);而 UN3021 农药液体的易燃的有毒的未另列明的闪点小于 23℃,在 IMDG 42-24 一览表里主类是 3 类、副危险才是 6.1。主类不同,标志、包装导则、隔离判断和船公司接受度都不一样,不能一律按 6.1 类处理。具体以该批货物的闪点检测报告与授权版 IMDG Code 为准。
包装标记上的 Y 是什么意思?能装 I 类包装吗?
不能。UN 规格包装标记里的类别字母分三档:X 可用于包装类 I、II、III;Y 只能用于包装类 II 和 III;Z 只能用于包装类 III。所以装 I 类货物必须用 X 字母的包装,用 Y 或 Z 属于超范围使用。标记里紧跟着的数字也要注意:装固体时表示最大毛重(kg),装液体时表示最大相对密度,不能只看字母不看数字。另外,按 IMDG 第 4.1.1.15 条,塑料桶和罐、硬质塑料中型散装容器以及带塑料内容器的复合中型散装容器,允许使用期限为制造之日起 5 年,复合中型散装容器按内容器制造日期算。
危险品包件是不是贴一张标志就够了?
不是,有几个危险类别就要贴几张。主类贴主标,副危险贴副标。例如 UN1072 氧气是 2.2 类带 5.1 副危险,要贴 2.2 主标加 5.1 副标;UN1381 黄磷是 4.2 类带 6.1 副危险;UN2031 硝酸是 8 类带 5.1 副危险,都要贴两张。另外还有矩形标记容易被漏:一览表中标注为海洋污染物的要贴海洋污染物标记,走限量或例外数量的要贴 LQ 或 EQ 标记;内包装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包装、带通风口的单一包装、冷冻液化气体用的低温容器,按第 5.2.1.7.1 条还须在两个相对垂直侧面上标出包装方向箭头。
MSDS 第 14 项和 DGD 不一致,应该以哪个为准?
两个都不能单方面采信,要回到权威基准:以现行 IMDG 危险货物一览表中该 UN 号那一行的取值为准,逐字段比对 MSDS 第 14 项的 UN 编号、正确运输名称(含技术名称)、类别与副危险、包装类、海洋污染物、EmS 号码,再核委托书与 DGD。发现不一致应回问货主,由其依据检测报告确认并出具修订版 MSDS。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包装类属于归类结论,不能由货代挑一个填上,自行统一口径等于替货主承担归类责任。
液化气体罐柜的 T50 和 T75 有什么区别?
T50 适用于非冷冻液化气体,T75 适用于冷冻液化气体。按 IMDG 42-24,T50 规定了允许在可移动罐柜中运输的非冷冻液化气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底部开口规定、压力释放规定和充灌度规定。典型例子:UN1075 石油气液化的(LPG)罐柜导则是 T50;而 UN1972 甲烷冷冻液体或天然气冷冻液体(LNG)罐柜导则是 T75,包装导则也是 P203 而不是 P200。两者虽同为 2.1 类,但一个靠加压常温液化、一个靠深冷液化,罐型与导则不能互相替代。
罐柜装液体危险品能不能装满?
不能。按 IMDG 第 4.2.1.9.1.1 条,可移动罐柜的装载量不得超过第 4.2.1.9.2 至 4.2.1.9.6 条规定的最大装载量;第 4.2.1.9.2 条给出一般用途的计算公式为充灌度 = 97 ÷ (1 + α(tr − tf)),其中 α 为液体在平均充灌温度下的体积膨胀系数,tr 为运输过程中的最高平均整体温度,tf 为充灌时的液体温度。这意味着必须留出液体受热膨胀的空间,夏季运输低闪点液体尤其明显。此外第 4.2.1.9.1 条还要求,充灌前托运人须确保所用罐柜合适,且罐内未装载可能与罐体材料、垫圈、辅助设备或保护衬里发生危险反应的货物。
危险品包装上的方向箭头,是不是贴一面就行?
不行。按 IMDG 第 5.2.1.7.1 条,箭头方向须出现在包装的两个相对垂直侧面,箭头指向正确的直立方向,且须为长方形、大小与包件尺度相称、清晰可见(箭头周围是否画长方形边框是可选的)。需要贴的情形包括:内包装装有液态危险货物的组合包装;装有通风口的单一包装;用于运输冷冻液化气体的封闭或敞口低温容器;以及装有液体危险货物、要求确保保持预定方向的机器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