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类气体海运全解:压缩、液化、冷冻液化、溶解气体怎么分(2.1 / 2.2 / 2.3)
气体是危险品里最容易被"想当然"的一类。最常见的判断是:装在钢瓶里的都差不多。 实际上 42-24 一览表里,同样是钢瓶装的气体,类别、副危险、包装导则、罐柜导则可能完全不同。 本文把气体的形态、小类、常见品种一次讲清。
一、先分形态:装的是什么状态的气体
第 2 类按物理状态分四种,形态直接决定了包装导则与罐柜导则:
| 形态 | 典型 UN | 包装导则 | 罐柜导则 | 说 明 |
|---|---|---|---|---|
| 压缩气体 | UN1002 空气、UN1066 氮、UN1072 氧 | P200 | — | 常温下加压以气态存在 |
| 液化气体 | UN1075 石油气、UN1011 丁烷、UN1978 丙烷 | P200 | T50 | 加压下以液态存在 |
| 冷冻液化气体 | UN1972 甲烷(LNG)、UN1977 氮 | P203 | T75 | 低温下以液态存在 |
| 溶解气体 | UN1001 乙炔 | P200 | — | 溶于溶剂中加压 |
看一眼这张表就能发现一个常见错误:把 LNG 按普通液化气体处理。UN1972 用的是 P203(不是 P200),走罐柜是 T75(不是 T50)。这两者混用, 在订舱阶段就会被船公司打回。
二、再分小类:2.1 / 2.2 / 2.3
| 小类 | 判 定 | 常见品种(42-24 一览表取值) | EmS |
|---|---|---|---|
| 2.1 易燃气体 | 遇火源可燃 | UN1049 氢(2.1,SP974)、UN1075 石油气、UN1965 烃类气体混合物、UN1972 甲烷冷冻液体、UN1011 丁烷、UN1978 丙烷、UN1063 甲基氯 | F-D,S-U |
| 2.2 非易燃无毒气体 | 不燃、无毒 | UN1002 空气、UN1013 二氧化碳、UN1066 氮、UN1072 氧(副危险 5.1)、UN1977 氮冷冻液体、UN3159 R134a、UN1956 压缩气体 N.O.S. | F-C,S-V |
| 2.3 毒性气体 | 吸入有毒 | UN1017 氯(副危险 5.1/8)、UN1050 氯化氢无水(副危险 8)、UN1076 光气(副危险 8)、UN1079 二氧化硫(副危险 8) | F-C,S-U |
最容易漏的一处:UN1072 氧气带 5.1 副危险。它在 42-24 一览表里主类是 2.2, 但副危险栏明确写着 5.1——氧气不燃,但强助燃。这意味着: ① 包件要贴两张标志(2.2 主标 + 5.1 副标),只贴 2.2 的是不完整的; ② 与易燃物、还原剂的隔离要按副危险一起判,不能只按 2.2 类放行。
三、限量(LQ)额度:2.1 类一律为 0
这是气体品类里另一处高频错误。按一览表限量栏的实际取值:
- 2.1 类易燃气体:限量额度为 0——也就是说,UN1075、UN1049、UN1972 等 一律不能走限量申报,只能按普通危险品出。
- 2.2 类:多为 120 mL——UN1002、UN1013、UN1066、UN1956、UN1977、UN3159 的限量栏 取值为 120 mL(部分条目记为 120m L,为原书排版)。
- 2.3 类毒性气体:一律为 0。
SP406 是一条有价值的例外。特殊规定 406 原文: 「用不超过1,000 mL的压力贮器运输时,本条目可按照第3.4 章的限量规定运输。 压力容器须符合第4.1.4.1条包装导则P200的要求,试验压力容量不超过15.2 MPa L(152 bar L)。 压力容器不得与其他危险货物包装在一起。」
即:带 SP406 的条目(如 UN1013 二氧化碳),在 1000 mL 以内、满足试验压力容量要求、 且不与其他危险品混装于同一外包装时,可以按第 3.4 章限量走。 注意"不得与其他危险货物包装在一起"是硬条件,混装即失效。
四、几条常被引用的特殊规定
- SP345:装在最大容量 1 L 的双层玻璃壁真空开口低温容器内的气体, 若每个容器放在有合适衬垫或吸收材料的外包装中运输,则不适用本规则。 这是小量低温样品的常用豁免。
- SP355:本条目下运输的应急氧气瓶可能安装启动弹药筒 (第 1.4 类动力装置,配装类 C 或 S),若每个气瓶含爆燃爆炸品(推进剂)总量 不超过 3.2 g,不改变其 2.2 类分类;但须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 救生设备、船舶备件里常遇到这一条。
- SP974:「这些物质可以在IMO 9型罐柜中运输。」——UN1049 氢压缩带此规定。
- SP392:设计并批准安装在机动车上的燃料气体密封系统(LPG 罐柜等), 在为处置、回收、维修、检查、保养或从制造地运到汽车装配厂运输时,无需适用第 4.1.4.1 条 和第 6.2 章的规定,但须满足该规定所列条件。
五、出运前清单
- 确认形态(压缩 / 液化 / 冷冻液化 / 溶解)→ 决定 P200 还是 P203、T50 还是 T75;
- 确认小类与副危险→ 决定标志数量、隔离要求、EmS;
- 确认限量额度:2.1 与 2.3 类为 0,不要按 2.2 的 120 mL 想当然;
- 核对钢瓶/容器检验状态与包装导则 P200 的要求(含压力、充灌度);
- 气瓶类货物的积载与隔离要求与承运船公司确认——船公司对气瓶的接受度差异较大, 本工作台给出的判断为初步判断,最终以船公司口径为准。
本文所列 UN 条目、特殊规定与导则均取自 IMDG 42-24 中文版原书, 英文版为唯一权威,中英冲突以英文为准。具体归类结论请对照贵司授权版 IMDG Code 二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