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MSDS、DGD 三方交叉校验:出运前必做的 12 项对照
危险品被退单,常见的原因不是"这张单证填错了",而是三张单证互相打架: 委托书上写的是客户报的品名,MSDS 上写的是厂家测的数据, DGD 上写的是按 IMDG 一览表填的字段——三者来源不同,不做交叉校验就一定会对不上。
一、三张单证各管什么
- 委托书(Booking / SI 依据):商务信息 + 客户申报口径, 是订舱与提单数据的源头。
- MSDS(安全数据单):理化与毒理数据的源头, 第 14 项(运输信息)通常直接给出 UN 号、正确运输名称、类别、包装组。
- DGD(危险货物申报单):按 IMDG 要求出具的正式申报单证, 是船司与主管机关审核的对象。
核心原则:三张单证的字段值必须互相印证。 任何一处不一致,都可能被判为申报不实,而不只是"填错要改"。
二、12 项对照清单
| # | 字段 | 对照要点 |
|---|---|---|
| 1 | UN 编号 | 委托书、MSDS 第 14 项、DGD 三处完全一致,4 位数字不带前缀空格 |
| 2 | 正确运输名称(PSN) | 须用 IMDG 标准名称;牌号/商品名只能作为补充,不能替代 |
| 3 | 类别 / 分项 | MSDS 第 14 项与 DGD 一致;第 1 类还要对配装组字母 |
| 4 | 副危险 | 按 MSDS 第 2 项 GHS 分类核对,没有就确认过再留空 |
| 5 | 包装类(PG) | 与 MSDS 数据(如闪点)推出的结果一致,不能凭经验 |
| 6 | 闪点 | 须为闭杯值并带单位;MSDS 只给开杯的不能直接用 |
| 7 | 包装导则 | 与实际包装类型匹配(桶、箱、IBC、大宗包装各有对应导则) |
| 8 | 单件净重 / 毛重 | DGD 与实际装货一致,且不超过包装导则允许的上限 |
| 9 | 限量 / 例外数量 | 若引用,须与一览表第 7a / 7b 栏一致,并确认包件满足对应要求 |
| 10 | 海洋污染物 | 按第 2.9.3 节标准单独判断,不因归 UN3077/3082 就自动打标 |
| 11 | EMS 号 | 按一览表查,不要凭印象填;F 表与 S 表两部分都要 |
| 12 | 24 小时应急电话 | 真实可接通,且最好与 MSDS 第 1 项的联系方式同源 |
三、三个最容易对不上的字段
1. 正确运输名称:商品名 vs 标准名称
客户委托书上写的往往是商品名或牌号("XX 牌清漆""型号 A-3 固化剂"), 而 DGD 必须用 IMDG 的正确运输名称。 部分条目还要求补技术名称—— 例如带 SP274 的条目,正确运输名称须以技术名称作补充, 像"环境有害物质,液体,未另列明(涂料)"这样。 商品名只能作为补充说明,不能顶替标准名称。
2. 包装类:闪点推出来的,不是客户说了算
以 UN1263 涂料为例,42-24 里它有三条包装类条目(I / II / III), 限量分别是 500 mL、5 L、5 L,罐柜导则 T11 / T4 / T2 也不同。 选哪条,取决于闪点与黏度等实测数据, 而这类数据只可能来自 MSDS 或检测报告。 客户口头说"我们是三类"不构成依据。
3. 包装导则与实际包装对不上
DGD 上填的包装导则,必须和实际用的包装形式对得上。 一览表里每个 UN 的包装导则(P 开头为常规包装、IBC 开头为中型散装容器、 LP 开头为大宗包装)都有适用边界,单件净重也有上限。 "填 P001 实际用 IBC"这类错配,是船司审核的高频拦截点。
四、建议的做法:建台账
常出货的 UN 号,把上述 12 个字段固化成一行台账, 每次出运只核对变化项(批次、件数、重量、闪点复测值)。 重复填写是错误的主要来源——同一个 UN 反复手写十几遍, 总有一次会漏掉副危险或者把 EMS 号写串。
补充:部分船公司会在 IMDG 要求之外追加自己的资料要求 (如额外的保函、检测报告、包装照片等), 这类要求不属于 IMDG 范畴,须按各船司现行口径另行准备, 并以其最新通知为准。